《法制快车》(刑事):微信朋友圈售卖假烟涉案金额近20万元
在现如今这个电商充斥的时代,身边处处是微商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,但在微信圈内销售假货获刑的还真是个新鲜事。
8月2日,记者从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了解到,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假烟的案件,被告人涉嫌销售假烟,涉案金额近20万元,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。
23岁的孙某系石河子某美甲店的经营者,2016年11月,孙某与出售仿制香烟的谭某在微信上结识,一心想赚钱的孙某在不知销售烟草需要专营证书的情况下,便成为谭某的代理,做起了微商。
孙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各种品牌香烟的广告,并发展十余人做代理扩大销售渠道。除少量顾客与其当面交易外,大部分买家通过微信将姓名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所要购买的香烟品名、数量发送给孙某或其发展的代理,并以微信转账、现金等形式支付购烟款。
孙某通过微信将买烟者的信息发送给谭某,扣除差价利润后通过微信转账、红包的方式向谭某支付购烟款,由谭某直接通过快递的方式发货给买家。
2017年1月25日,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找到孙某家中,将其抓获,并扣押手机一部。2017年1月26日,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同年2月23日被依法逮捕。2017年4月6日,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经营罪,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经查明,孙某以此种方式销售各类香烟1374条,非法经营总额为191721.80元。经烟草局抽样检验,被检验的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。后经公安机关调查,谭某的真实身份未能核查。
庭审过程中,孙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、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规定作出判决,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;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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